HOTLINE
13910353130咨詢熱線:
13910353130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事件屢屢發生。為守護民眾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進一步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治理規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關注我學習更多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