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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電局招用為報刊投遞臨時工。他并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職工一樣有著“綠衣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歸,工作踏踏實實,從沒有出現過報刊的遲投或誤投,因此也深得客戶和郵電局領導的好評。 1997年的一天,張斌在騎車投遞報刊時,不慎被一輛拖拉機上的毛竹嚴重戳傷右眼,右眼視網膜剝離。經過近1個月的醫治,眼睛雖然是保住了,但被認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近失明,左眼視力已降至0.1。 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上無法釋然的陰影。郵電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療費用,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因此,只同意發給張斌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1999年,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共同支付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合計2.65萬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等相關的工作保險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經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再審,并于最近作出終審判決:張斌所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來分擔張斌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為什么張斌的官司能打贏呢?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而設置的一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作為一項帶有強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業職工當然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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