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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銷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 關于春節上班時間的通知,看過通知之后,他發現他春節期間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時工作時間更長。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時,初四再執班一天工作8小時,初八正常上班。王女士按上面規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發工資時,這幾天的工資都按正常一天8小時的工資發放。對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規定,她應拿多少工資。
春節期間,對有些單位或超市企業而言,則是比平常都忙。對于春節的加班工資,按《勞動法》規定,初一至初三為法定節假日,應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為普通假日,如企業不能安排補休,應按2倍支付。
具體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時,這三天工資應折算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資(8小時工作制),初四執班8小時,在企業不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折算為2天的平常每天工資(8小時工作制)。對于廣大職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仲裁的時效為60日,應從該月工資發放并知道少發工資之日起。如超過此時效,就很難要了。所以維權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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